(2015)芦山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林忠申请执行芦山建安永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忠,芦山建安永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山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忠,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芦山建安永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叶明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杨林忠申请执行芦山建安永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林忠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芦山建安永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芦劳仲案裁字(201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郑晓强执行员 郭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道清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