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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栖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5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王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栖霞支行62×××10账户存款2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衣富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