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栖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5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王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栖霞支行62×××10账户存款2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衣富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