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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钱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荣,钱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19号原告:王秀荣,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潘树刚,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新,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常,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荣因与被告钱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秀荣负担。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