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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XX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77号申请人XX。申请人张蕊。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民利,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改平,系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0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