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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信胜与彭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胜,彭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32号原告:赵信胜,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彭冬林,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赵信胜诉被告彭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信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冬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信胜诉称:彭冬林与赵信胜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自2013年2月起,彭冬林陆续从赵信胜处购买板材材料,经结算,彭冬林尚欠货款64000元,并出具欠条三张。经多次催要,彭冬林仅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540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彭冬林立即清偿货款5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彭冬林未予答辩。赵信胜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赵信胜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赵信胜的原告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2、彭冬林向赵信胜出具的欠条三份,证明赵信胜与彭冬林之间的买卖关系及欠货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审理核实,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赵信胜系个体工商户,在安庆市光彩四期E区5栋28号经营家居板材、家具及配件销售等业务。彭冬林与赵信胜有生意上的往来,2013年6月26日,彭冬林向赵信胜赊购板材材料,欠货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2013年12月10日,彭冬林向赵信胜赊购板材材料,欠货款9000元,并出具欠条;2013年12月29日,彭冬林向赵信胜赊购板材材料,欠货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彭冬林三次共欠赵信胜货款64000元。2014年4月彭冬林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支付赵信胜货款10000元,尚欠货款54000元,赵信胜多次催要,彭冬林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赵信胜与彭冬林之间因买卖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彭冬林应当全面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彭冬林未能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赵信胜要求彭冬林清偿欠款5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双方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不明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彭冬林应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彭冬林未能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货款,造成赵信胜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赵信胜要求彭冬林自立案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信胜货款54000元,并自2015年6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彭冬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忠代理审判员  林 巧人民陪审员  桂如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