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5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与同年8月25日,检察机关和本院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大济镇胡垅村村道时发生自摔。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肖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浓度为159.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已取得E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7日,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其居住地仙游县大济镇垅溪村村委会不愿意承担帮教责任,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月9日,仙游县垅溪村村委会又出具证明表示愿意为被告人肖某某成立帮教小组并承担帮教扶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暂住证、交通事故现场图、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行政没收款收据、仙游县大济镇垅溪村提供的证明,证人余某、吴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讯问光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肖某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酒精含量达159.1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因被告人肖某某所在村村委会愿意为其承担帮教责任,情况已变更,其评估认为被告人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主动缴纳罚金,且被告人所在村村委会愿意为其承担帮教责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瑞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超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侯,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