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权某甲与权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权某甲,权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权某甲,男,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利区。委托代理人:耿素苹,女,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乙,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利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权某甲与被上诉人权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权某甲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权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权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权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权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广云审 判 员 邱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