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方琪因与曾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琪,曾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琪,���,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晏晓云,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和强,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殷初阳,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琪因与被上诉人曾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方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学梅���判员卓波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