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牡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明胜、肖爱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明胜,肖爱环,马新良,马二良,马志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告:马明胜,农民。被告:肖爱环,农民。被告:马新良,农民。被告:马二良,农民。被告:马志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明胜、肖爱环、马新良、马二良、马志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郭 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吴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