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明胜、肖爱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明胜,肖爱环,马新良,马二良,马志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告:马明胜,农民。被告:肖爱环,农民。被告:马新良,农民。被告:马二良,农民。被告:马志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明胜、肖爱环、马新良、马二良、马志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郭 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吴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