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5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显林与代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林,代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418号原告杨显林,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代伟,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巴都西路24号。负责人冉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杨显林与代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显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显林负担。审判员 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米志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