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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新乡县鑫源工程维修处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贾屯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县鑫源工程维修处,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贾屯村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卫滨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新乡县鑫源工程维修处负责人李连举,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虹,该公司员工。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贾屯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荣师,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县鑫源工程维修处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贾屯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县鑫源工程维修处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县鑫源工程维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9441元,由原告新乡县鑫源维修处负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牛晓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