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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长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548号原告张长海,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况侃,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秦俊,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班夫学,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海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海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张长海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