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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严友建与严金旺、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友建,严金旺,曾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严友建,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严金旺,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被告:曾娟,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集美区。原告严友建与被告严金旺、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钟金仁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严华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