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严友建与严金旺、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友建,严金旺,曾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严友建,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严金旺,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被告:曾娟,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集美区。原告严友建与被告严金旺、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钟金仁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严华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