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丙平与张好臣、张学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平,张好臣,张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李丙平,女,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迎春巷10号楼1单元402号。被执行人:张好臣,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茂源里47号。被执行人:张学哲,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于西村23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