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玉英与刘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英,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英,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德军,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英与被执行人刘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