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