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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