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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武军玉与张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玉,张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武军玉,农民。被告:张照华,医生。本院受理原告武军玉与被告张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军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武军玉负担。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