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武军玉与张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玉,张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武军玉,农民。被告:张照华,医生。本院受理原告武军玉与被告张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军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武军玉负担。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