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龙XX、王XX与被告刘XX、冯XX、刘XX、长岭县XX网吧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XX,王XX,刘XX,长岭县XX时空网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龙XX,男。原告王XX,女。被告刘XX,男。法定代理人冯XX,女。法定代理人刘XX,男。被告长岭县XX时空网吧。住所地长岭县XX路西。法定代表人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王XX与被告刘XX、冯XX、刘XX、长岭县XX网吧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XX、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