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龙XX、王XX与被告刘XX、冯XX、刘XX、长岭县XX网吧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XX,王XX,刘XX,长岭县XX时空网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龙XX,男。原告王XX,女。被告刘XX,男。法定代理人冯XX,女。法定代理人刘XX,男。被告长岭县XX时空网吧。住所地长岭县XX路西。法定代表人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王XX与被告刘XX、冯XX、刘XX、长岭县XX网吧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XX、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