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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三��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创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淡晶,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