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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彭广成与朱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广成,朱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592-1号申请执行人:彭广成,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朱永斌,男,194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永斌在银行的存款379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