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调确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袁某、袁某甲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305号申请人袁某,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袁某甲,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袁某、袁某甲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春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李某与袁某1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长子袁某、长女袁某甲。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小区xx栋xx号住宅的产权为袁某1与李某共同所有。2013年1月24日,袁某1死亡,生前未留遗嘱。袁某1死亡后李某一直未再婚。2013年5月14日,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继承人李某继承袁某1名下该房产50%的产权份额,现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的产权为李某单独所有。2015年7月25日,李某死亡,生前未留遗嘱,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申请人袁某、袁某甲为被继承人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2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该房屋100%产权为李某的遗产,该遗产由申请人袁某一人继承;二、申请人袁某甲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某、袁某甲于2015年9月2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