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许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雨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赛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