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于宁夏吴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恒源水岸*******号。2014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浩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3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大门左侧楼下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方某。2、2014年10月26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大门左侧楼下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方某。3、2014年10月3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门口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4、2014年11月7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菜市场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第1、2、4起的事实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认为,只有第三起向贺某某贩卖毒品,其他没有贩卖。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门口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4、电话清单及单行材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王某某、方某、贺某某通话记录的情况;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毒品的事实;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向吸毒人员贺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贺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4起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因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李宏清人民陪审员 刘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申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