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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庄国明与汤德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长泰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庄国明,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汤德龙,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长泰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龙泉北路72号。代表人戴松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国明与被告汤德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长泰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庄国明负担。审判员陈俊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施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