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爱芝与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芝,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芝。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连军,董事长由本院立案的李爱芝申请执行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李爱芝申请执行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指定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第23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