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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斌斌、胡仁尧与胡仁尧、夏军英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斌,胡仁尧,夏军英,汪玉领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陈斌斌。被告:胡仁尧。被告:夏军英。被告:汪玉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斌与被告胡仁尧、夏军英、汪玉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3元,减半收取1255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56.50元,由原告陈斌斌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