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学菊、刘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学菊,刘建华,杨永波,陈静,刘建国,张爱英,刘磊,慕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412-2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理人:崔建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鹏,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马连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马学菊。被告:刘建华,系被告马学菊丈夫。被告:杨永波。被告:陈静,系被告杨永波之妻。被告:刘建国。被告:张爱英,系被告刘建国之妻。被告:刘磊。被告:慕翠,系被告刘磊之妻。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建国银行存款共计2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圣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