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丘荣芬与杨雪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丘荣芬,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杨雪梅,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上杭县科技局职工,住上杭县。原告丘荣芬与被告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丘荣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丘荣芬以其与被告杨雪梅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荣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丘荣芬负担。审判员谢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