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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现在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732573488。法定代表人魏红军,局长。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757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凯汽油款37645.71元,并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42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757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