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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分社与被告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文化镇龙井街42-48号。负责人吴伟,主任。委托代理人伍都源,男,系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子信用社职工。被告刘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分社与被告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分社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分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泽辉审 判 员 :代述学人民陪审员 :陈杨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 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