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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守平与王二军、谢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守平,王二军,谢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石守平,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二军,男,个体户。被执行人谢安荣,男,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守平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安荣系***员工,其工资按月在***支行发放,账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安荣在***支行处的账户(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