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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焦生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生全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生全,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新都区。2006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刑满释放。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生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生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焦生全在成都市金牛区成彭立交金丰高架桥下“量力钢材城”旁空地,使用美工刀和钳子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6米割断后被该公司员工抓获。经鉴定,电缆线26米价值人民币1,770.60元。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修复该电缆支出人民币15,986.82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生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焦生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焦生全在成都市金牛区成彭立交金丰高架桥下“量力钢材城”旁空地,使用美工刀和钳子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6米割断后被该公司员工抓获。经鉴定,电缆线26米价值人民币1,770.60元。案发后,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断线钳一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拍摄的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焦生全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证人胡某某、樊某某的证言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焦生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生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焦生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害单位的财物损失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表,没有发票或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无法认定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故本案认定为盗窃罪为宜。被告人焦生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生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断线钳一把应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岳人民陪审员  王沛人民陪审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叶潇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