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15)35行初卢清常、卢柳清、卢腾辉诉兴宁市人民政府和梅州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梅中法行初字第35号原告:卢清常,男,汉族,1959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墨池村怡堂屋。原告:卢柳清,女,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墨池村怡堂屋。原告:卢腾辉,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司前街**号*户。原告卢柳清、卢腾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清常。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胜扬,市长。委托代理人:何明瀚,袁广萍,均系兴宁市法制局工作人员。被告: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中路。法定代表人:谭君铁,市长。委托代理人:李秀萍,郑永源,均系梅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卢清常、卢柳清、卢腾辉诉兴宁市人民政府和梅州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过程中,原告卢清常、卢柳清、卢腾辉以其已于2015年8月12日与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清常、卢柳清、卢腾辉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清常、卢柳清、卢腾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清常、卢柳清、卢腾辉负担。审 判 长 贺 璐审 判 员 江 彦代理审判员 巫乐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谢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