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恢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董祺诉王树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祺,王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恢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董祺,男,29岁,满族,市民被执行人王树新,男,56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王树新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树新依法扣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银河街支行账户的工资,每月扣留1600.00元,直至扣够叁万贰仟肆佰柒拾叁元整(¥32473.00)为止,此款直接扣至申请执行人董祺银行卡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忠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