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李小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48号原告(被告)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1801、A1802、A1803(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广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李小明,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宾,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9年10月10日。二、工作岗位:清洁主管,工作地点在案外人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三、劳动合同:已签订,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四、工资标准:被告主张其入职时月工资为2500元、自2013年调整为3900元,因原告未提交2013年期间的工资表,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五、离职情况:2015年1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终止了合作协议,故被告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2015年3月31日,被告填写了《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注明为“不安排现场”。六、加班工资:被告诉请在职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144.83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63117.24元,依法应就加班事实或原告掌握加班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案中被告虽提交了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但上述《证明》并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材料者的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被告诉请原告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七、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可以延迟到第二年。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主张201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最迟可在2015年底提出仲裁申请,故原告主张被告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2009年10月10日入职原告,原告并未证明已经安排了2013年、2014年各五天的休年假,故依法应向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586.20元(3900÷21.75×5×2×200%),被告主张的3586元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被告自行填写《离职申请表》显示其以原告不安排现场为由离职,但被告在庭审时陈述“从2015年1月20日开始没有安排现场,只叫我去别的分部帮忙”,表明原告已另行安排了被告的工作。此外被告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诉请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2283号。十、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834.46元;2、原告支付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78896.5元;3、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3586元;4、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900元;5、李经理退回外出加班费、星级主管奖金1400元。十一、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144.83元;2、原告支付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63117.24元;3、原告支付201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1793.10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144.83元以及周六、日加班工资63117.24元。十三、被告诉讼请求:1、原告支付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114.83元;2、原告支付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63117.24元;3、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未休年假3586元;4、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900元(庭审时被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145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被告)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原告)李小明支付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144.83元以及周六、日加班工资63117.24元;二、原告(被告)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原告)李小明支付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3586元;三、驳回被告(原告)李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6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