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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缪志荣与李义春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59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对原告缪志荣与被告李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遗漏“被告辩称”部分,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判决书主文“原告诉称”和“经审理查明”两部分之间,增加“被告李义春辩称,1、由于被告李义春是担保人,对于借款人李立成实际收到原告出借款的金额以及出具借条之后偿还原告借款的金额均不清楚。;2、据被告所知,原告在借款给李立成的当日,李立成偿还了3万元给原告,应该核减;3、被告目前基本没有工作,对于此大额担保没有偿还能力,但愿意承担法庭核实应该承担的金额,并逐步偿还。4、由于被告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原告,原告经常对被告进行恐吓甚至对被告家里门窗、家具、墙面和室内陈设进行破坏,造成被告近4万元的损失。被告也向相关派出所报案。”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