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禹城市嘉信投资有限公司与禹城市盛裕纸制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嘉信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禹城市盛裕纸制品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禹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禹城市盛裕纸制品厂账户上存款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