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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熊洪春与李娟、江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洪春,李娟,江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821号原告熊洪春,居民。被告李娟,居民。被告江增伟,居民。原告熊洪春诉被告李娟、江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且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