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蔺某甲与蔺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甲,蔺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蔺某甲,农民。被告:蔺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甲与被告蔺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蔺某甲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亓 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胥文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