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与蒋华军、丁士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蒋华军,丁士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400008140,住所地江阴市文化路(天华文化中心南侧)丹芙春城7#楼会所。法定代表人钟绍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澍田,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华军,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丁士芬,女,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华军、丁士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华军、丁士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惠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