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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金林与沈文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金林,沈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陆金林。被执行人:沈文荣。申请执行人陆金林与被执行人沈文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6月10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1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153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