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长保与周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保,周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李长保。委托代理人:张立波,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忠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保诉被告周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保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0元,由原告李长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