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进涛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涛,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进涛,男,汉族,1994年11月28日生,村民。委托代理人王登攀,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张进涛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素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进涛及委托代理人王登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进涛诉称,2015年5月29日,被告王某因驾校生意周转需要用钱,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从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拒不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缺席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王某借原告张进涛现金3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某缺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亦未质证。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特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29日,被告王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张进涛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借款人王某因生意周转向张进涛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从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张进涛借现金30000元的事实清楚且被告出具有欠条,原被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由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该借款,双方酿成纠纷,故对原告张进涛请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进涛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8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具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