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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谭志豪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英德市百花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英德市百花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谭志豪,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英德市百花营业所,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志豪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英德市百花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志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志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