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田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德,仪陇县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春梅,仪陇县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田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田某,女,生于1995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田某与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于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至今未办理结婚证。申请人王某某述称:田某从小智力低下,也不能从事相关劳动,与我同居生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关系不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田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鉴定者田某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残疾人证等证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田某的父亲田某甲和母亲邓某某为田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