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洪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洪勇,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洪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洪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洪江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一波审 判 员 唐锦山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远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