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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935号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董事长。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1元,由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子钧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