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毛××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毛××,女。被告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