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育莹诉陶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育莹,陶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06号原告:孙育莹,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34122319890224****。被告:陶亚,男,30岁,汉族,现住涡阳县新兴镇陶梁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育莹诉被告陶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育莹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育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育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