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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彩娥与双城市工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彩娥,双城市工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娥,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城市工业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城区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长青,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卿杨,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上诉人刘彩娥因与被上诉人双城市工业总公司(简称工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彩娥,被上诉人工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卿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双城市工业总公司属于原双城亚麻厂主管上级,双城亚麻厂于1994年破产。1975年,刘彩娥调入双城亚麻厂劳动服务公司,并录用为大集体固定工人。刘彩娥诉称1989年7月19日晚6点许在工作中腕部及头部受伤,双城市工业总公司亦在其给市政府的报告中表述刘彩娥曾在工作中受过伤,但刘彩娥未提供受伤入院诊断书及病历等证据证明其受过伤及当时的伤情,刘彩娥伤情未经法医鉴定,未经工伤认定。2003年7月,双城市工业总公司给刘彩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刘彩娥因要求按工伤待遇退休,多次上访,双城市工业总公司帮助协调解决刘彩娥的诉求问题,由于刘彩娥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而无法解决。2015年4月9日,刘彩娥到双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工伤,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刘彩娥诉称:1975年由双城皮鞋厂调入亚麻厂上班,1989年7月19日晚在工作中右手手腕及头部受伤,1995年工厂办理工伤退休时,因我的工伤报告、诊断书、工伤鉴定书都被工厂丢失,没有按工伤给我办理退休手续。故要求双城市工业总公司按工伤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并给付生活费200,000元、伤残费110,000元、孩子抚养费及误工费66,000元、交通费及家中物品被砸损失费100,000元,合计476,000元。双城市工业总公司辩称:刘彩娥于1989年7月19日在工作中受伤属实,但没有工伤鉴定,刘彩娥要求按工伤待遇缺乏依据,不应得到保护。刘彩娥请求权已经超过法定最长20年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诉权,应当驳回刘彩娥诉讼主张。原审认为:刘彩娥要求按工伤待遇退休,因未提供受伤时入院诊断书及病历、伤残等级鉴定书、工伤认定书等充分证据,故刘彩娥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刘彩娥的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彩娥负担。刘彩娥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刘彩娥于1989年7月19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哈市五院鉴定为三级伤残,本人精神状态很差,后遗症严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1995年工厂办理工伤退休,因工伤报告和工伤鉴定都被工厂丢失,没有办理退休。2003年工业总公司红头文件向市长请示,王市长签字特批,裴军市长签字特批工伤退休。不是工伤为什么给我开26年工资。我是工伤四级残疾,1995年朱文生给办的残疾证。请求工业总公司给付:1、生活费护理费200,000元;2、伤残医疗费110,000元;3、孩子抚养费66,000元;4、误工费、车费、被打被砸共计20次,补偿损失费100,000元,合计476,000元。工业总公司表示同意原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举示新的证据。本院经��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另认定:1989年7月19日,刘彩娥因工受伤,原双城亚麻厂纺织二车间出具《职工因工负伤事故报告》。2006年10月,双城亚麻厂留守处出具《证明》,证实刘彩娥因工受伤,经哈市五院诊断为“三级残废”,因《诊断书》和《伤残诊断书》及《工伤报告》等均被工厂丢失而没退成休,该人于2003年办理退休。2014年6月17日,双城市工业总公司出具《关于原双城亚麻厂退休职工刘彩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处理意见》,内容:因刘彩娥多次到市信访局、人社局、工业总公司上访,要求办理享受工伤相关待遇。经查:……刘彩娥确于1989年7月19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打伤右手腕及头部,但当时并未做相关工伤鉴定,因此无法判断伤情严重程度……。2011年4月,按市人社局要求,我公司对系统原各企业历史遗留老工伤人员进行统���上报……。在统计上报过程中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将其纳入申报名册,2012年9月23日,哈市工伤管理处领导来双城审核时,因其工伤材料在审核、认定上存在缺陷,因此没有纳入认定。现其所提出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公司建议协调市人社局工伤管理办,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其进行工伤登记鉴定,按鉴定结果看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按现行政策给予其相关待遇。本院认为:1989年7月19日,刘彩娥因工受伤属实,经哈市第五医院诊断为“三级残废”。刘彩娥伤后,因原双城亚麻厂破产,刘彩娥的《诊断书》、《伤残诊断书》及企业的《工伤报告》被工厂丢失,导致刘彩娥不能按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刘彩娥上诉请求工业总公司按照工伤待遇为其补办退休手续,给付相关费用。因工业总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以文件的形式向上级部门请示协调刘彩娥的工伤认定事宜,在政府行政部门未作出明确认定之前,刘彩娥请求工业总公司为其补办工伤退休手续并给付相关费用的依据不足,原审据此驳回刘彩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彩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轶伟代理审判员  宋 凯代理审判员  邵 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浩松 来自